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三十三)
1.問:成品的某項項目檢驗結果可以引用其中間產品的檢驗數據和結果嗎?例如,片劑在壓片后進行內包裝,壓片結束后檢測鑒別、含量均勻度等理化項目,而內包裝之后僅取樣檢測微生物限度,最后成品放行的檢驗報告數據采用壓片之后的理化項目數據和內包裝之后的微生物限度數據,這樣做是否可行?
答:放行,系指對一批物料或產品進行質量評價,作出批準使用或投放市場或其他決定的操作。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對成品進行質量評價,能夠確認中間產品的關鍵質量屬性到成品時未發生變化,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能夠代表成品放行前的檢驗結果,則可以引用中間產品的檢驗數據和結果。
企業如果采用這種方式,則必須對中間產品的關鍵質量屬性到成品狀態時的變化情形進行科學研究或評價,確保中間產品的檢驗數據能夠代表最終包裝完成的成品。應當注意,并非所有中間體的關鍵質量屬性到最終放行時都不會產生變化。
2.問:原料藥生產所用原料是否也必須每批留樣?其留樣時間如何確定?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明確要求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并對留樣作出了詳細要求,而對于原料藥則沒有詳細規定,但在第十二條(七)中明確規定: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
原輔料留樣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產品出現問題,企業能夠從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產生的原因。因此,企業還是應當根據其對成品質量影響的情形進行分析,從而決定是否留樣、如何留樣并形成操作規程。一般而言,原料藥生產所用的起始物料、對原料藥質量有直接或關鍵影響的那些關鍵物料均應當留樣。
3.問:我們生產最終滅菌的大容量注射劑,從配制到滅菌的時限,工藝規程描述為不超過12小時,但實際工作中最多也超不過8小時,那么,12小時的時限是否必須要通過驗證?8小時的時限也是否必須要通過驗證?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五十七條規定:應當盡可能縮短藥液從開始配制到滅菌(或除菌過濾)的間隔時間。應當根據產品的特性及貯存條件建立相應的間隔時間控制標準。
滅菌工藝的有效性不僅與滅菌參數有關,還與待滅菌物品的微生物負荷量有關。建立間隔時間控制標準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待滅菌產品的微生物負荷量,使滅菌工藝能夠達到相應的效果。
藥液的微生物負荷量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增加。企業根據滅菌工藝能力確定可接受的最大微生物負荷量之后,應根據產品特性和貯存條件考察、建立并控制藥液從配制至滅菌的時間,以控制微生物負荷量在可接受的最大范圍之內。
問題中工藝規程規定的時限應當是經過驗證的。如果最長的12小時時限已經過驗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將時限縮短至8小時可不再驗證。
4.問:檢驗人員須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是不是藥企的QC只要經過公司內部的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崗,不再需要經過藥檢或藥品監管部門認可的機構培訓后發證上崗?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對檢驗人員提出了要求: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蚋咧幸陨蠈W歷,并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
該規范沒有強制規定企業的檢驗人員需經過藥檢或藥監部門認可的機構培訓后發證上崗,其注重的是培訓的有效性,企業應確保培訓后檢驗人員檢驗的準確性。企業可采取理論培訓、實踐培訓、或者師傅帶徒弟等多種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的方式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但必須注意,培訓和考核僅僅是確保檢驗結果準確性的手段。
答:放行,系指對一批物料或產品進行質量評價,作出批準使用或投放市場或其他決定的操作。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對成品進行質量評價,能夠確認中間產品的關鍵質量屬性到成品時未發生變化,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能夠代表成品放行前的檢驗結果,則可以引用中間產品的檢驗數據和結果。
企業如果采用這種方式,則必須對中間產品的關鍵質量屬性到成品狀態時的變化情形進行科學研究或評價,確保中間產品的檢驗數據能夠代表最終包裝完成的成品。應當注意,并非所有中間體的關鍵質量屬性到最終放行時都不會產生變化。
2.問:原料藥生產所用原料是否也必須每批留樣?其留樣時間如何確定?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明確要求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并對留樣作出了詳細要求,而對于原料藥則沒有詳細規定,但在第十二條(七)中明確規定: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
原輔料留樣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有追溯性,一旦上市或未上市產品出現問題,企業能夠從物料角度查找分析可能產生的原因。因此,企業還是應當根據其對成品質量影響的情形進行分析,從而決定是否留樣、如何留樣并形成操作規程。一般而言,原料藥生產所用的起始物料、對原料藥質量有直接或關鍵影響的那些關鍵物料均應當留樣。
3.問:我們生產最終滅菌的大容量注射劑,從配制到滅菌的時限,工藝規程描述為不超過12小時,但實際工作中最多也超不過8小時,那么,12小時的時限是否必須要通過驗證?8小時的時限也是否必須要通過驗證?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五十七條規定:應當盡可能縮短藥液從開始配制到滅菌(或除菌過濾)的間隔時間。應當根據產品的特性及貯存條件建立相應的間隔時間控制標準。
滅菌工藝的有效性不僅與滅菌參數有關,還與待滅菌物品的微生物負荷量有關。建立間隔時間控制標準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待滅菌產品的微生物負荷量,使滅菌工藝能夠達到相應的效果。
藥液的微生物負荷量會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增加。企業根據滅菌工藝能力確定可接受的最大微生物負荷量之后,應根據產品特性和貯存條件考察、建立并控制藥液從配制至滅菌的時間,以控制微生物負荷量在可接受的最大范圍之內。
問題中工藝規程規定的時限應當是經過驗證的。如果最長的12小時時限已經過驗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將時限縮短至8小時可不再驗證。
4.問:檢驗人員須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是不是藥企的QC只要經過公司內部的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崗,不再需要經過藥檢或藥品監管部門認可的機構培訓后發證上崗?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對檢驗人員提出了要求: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蚋咧幸陨蠈W歷,并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
該規范沒有強制規定企業的檢驗人員需經過藥檢或藥監部門認可的機構培訓后發證上崗,其注重的是培訓的有效性,企業應確保培訓后檢驗人員檢驗的準確性。企業可采取理論培訓、實踐培訓、或者師傅帶徒弟等多種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培訓的方式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但必須注意,培訓和考核僅僅是確保檢驗結果準確性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