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中藥飲片等3個附錄的公告
中 藥 飲 片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于中藥飲片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
第二條 產地趁鮮加工中藥飲片的,按照本附錄執行。
第三條 民族藥參照本附錄執行。
第二章 原 則
第四條 中藥飲片的質量與中藥材質量、炮制工藝密切相關,應當對中藥材質量、炮制工藝嚴格控制;在炮制、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變質,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錯;生產直接口服中藥飲片的,應對生產環境及產品微生物進行控制。
第五條 中藥材的來源應符合標準,產地應相對穩定。
第六條 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制;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或審批的標準炮制。
第七條 中藥飲片應按照品種工藝規程生產。中藥飲片生產條件應與生產許可范圍相適應,不得外購中藥飲片的中間產品或成品進行分包裝或改換包裝標簽。
第三章 人 員
第八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三年以上從事中藥飲片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或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八年以上從事中藥飲片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九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并有中藥飲片生產或質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十條 企業的關鍵人員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等人員均應為企業的全職在崗人員。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人員應具備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控制的實際能力,具備鑒別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真偽優劣的能力。
第十二條 從事中藥材炮制操作人員應具有中藥炮制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毒性中藥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產操作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熟知相關的勞動保護要求。
第十三條 負責中藥材采購及驗收的人員應具備鑒別中藥材真偽優劣的能力。
第十四條 從事養護、倉儲保管人員應掌握中藥材、中藥飲片貯存養護知識與技能。
第十五條 企業應由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培訓的內容應包括中藥專業知識、崗位技能和藥品GMP相關法規知識等。
第十六條 進入生產區的人員應進行更衣、洗手;進入潔凈區的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符合通則的要求;從事對人體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員應按規定著裝防護,其專用工作服與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分別洗滌、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七條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嚴格分開,不得設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十八條 廠房與設施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設置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凈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間。同一廠房內的生產操作之間和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九條 直接口服飲片的粉碎、過篩、內包裝等生產區域應按照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應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二十條 毒性中藥材加工、炮制應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并與其他飲片生產區嚴格分開,生產的廢棄物應經過處理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廠房地面、墻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易于清潔,不易產生脫落物,不易滋生霉菌;應有防止昆蟲或其他動物等進入的設施,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不得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中藥材凈選應設揀選工作臺,工作臺表面應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第二十三條 中藥飲片炮制過程中產熱產汽的工序,應設置必要的通風、除煙、排濕、降溫等設施;揀選、篩選、切制、粉碎等易產塵的工序,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塵擴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裝捕塵設備、排風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倉庫應有足夠空間,面積與生產規模相適應。中藥材與中藥飲片應分庫存放;毒性中藥材和飲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設置專庫存放,并有相應的防盜及監控設施。
第二十五條 倉庫內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對溫、濕度進行監控,保證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按照規定條件貯存;貯存易串味、鮮活中藥材應當有適當的設施(如專庫、冷藏設施)。
第五章 設 備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中藥材、中藥飲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藝的需要,選用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與中藥材、中藥飲片直接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應易清潔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不對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八條 中藥飲片生產用水至少應為飲用水,企業定期監測生產用水的質量,飲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關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第六章 物料和產品
第二十九條 生產所用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分別編制批號并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對中藥飲片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十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并建立質量檔案;直接從農戶購入中藥材應收集農戶的身份證明材料,評估所購入中藥材質量,并建立質量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對每次接收的中藥材均應當按產地、供應商、采收時間、藥材規格等進行分類,分別編制批號并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購入的中藥材,每件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簽,注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采收(初加工)時間等信息,毒性中藥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藥材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三條 中藥飲片應選用能保證其貯存和運輸期間質量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包裝必須印有或者貼有標簽,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
第三十四條 直接接觸中藥飲片的包裝材料應至少符合食品包裝材料標準。
第三十五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質量要求貯存、養護,貯存期間各種養護操作應當建立養護記錄;養護方法應當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應制定復驗期,并按期復驗,遇影響質量的異常情況須及時復驗。
第三十七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運輸應不影響其質量,并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發生變質。
第三十八條 進口藥材應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以及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三十九條 凈制、切制可按制法進行工藝驗證,炮炙應按品種進行工藝驗證,關鍵工藝參數應在工藝驗證中體現。
第四十條 關鍵生產設備和儀器應進行確認,關鍵設備應進行清潔驗證。直接口服飲片生產車間的空氣凈化系統應進行確認。
第四十一條 生產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
第四十二條 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總計劃、驗證方案、驗證報告以及記錄,確保驗證的真實性。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管理文件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制定物料的購進、驗收、貯存、養護制度,并分類制定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養護操作規程;
(二)制定每種中藥飲片的生產工藝規程,各關鍵工藝參數必須明確,如:中藥材投料量、輔料用量、浸潤時間、片型、炒制溫度和時間(火候)、蒸煮壓力和時間等要求;
(三)根據中藥材的質量、投料量、生產工藝等因素,制定每種中藥飲片的收率限度范圍, 關鍵工序應制定物料平衡參數。
(四)制定每種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質量標準及相應的檢驗操作規程,制定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的質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四條 應當對從中藥飲片生產和包裝的全過程的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記錄,批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批生產和包裝指令;
(二)中藥材以及輔料的名稱、批號、投料量及投料記錄;
(三)凈制、切制、炮炙工藝的設備編號;
(四)生產前的檢查和核對的記錄;
(五)各工序的生產操作記錄,包括各關鍵工序的技術參數;
(六)清場記錄;
(七)關鍵控制點及工藝執行情況檢查審核記錄;
(八)產品標簽的實樣;
(九)不同工序的產量,必要環節物料平衡的計算;
(十)對特殊問題和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偏離生產工藝規程等偏差情況的說明和調查,并經簽字批準;
(十一)中藥材、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中藥飲片的檢驗記錄和審核放行記錄。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凈制后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不得直接接觸地面。中藥材、中藥飲片晾曬應有有效的防蟲、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條 應當使用流動的飲用水清洗中藥材,用過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藥材。不同的中藥材不得同時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潤。
第四十七條 毒性中藥材和毒性中藥飲片的生產操作應當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對中藥材炮制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控。
第四十八條 中藥飲片以中藥材投料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第四十九條 中藥飲片應以同一批中藥材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生產的一定數量相對均質的成品為一批。
第五十條 在同一操作間內同時進行不同品種、規格的中藥飲片生產操作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隔離措施。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五十一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按法定標準進行檢驗。如中藥材、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的檢驗結果用于中藥飲片的質量評價,應經過評估,并制定與中藥飲片質量標準相適應的中藥材、中間產品質量標準,引用的檢驗結果應在中藥飲片檢驗報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并有相應標準操作規程和使用記錄;檢驗儀器應能滿足實際生產品種要求,除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藥殘留、黃曲霉毒素等特殊檢驗項目和使用頻次較少的大型儀器外,原則上不允許委托檢驗。
第五十三條 每批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當留樣。中藥材留樣量至少能滿足鑒別的需要,中藥飲片留樣量至少應為兩倍檢驗量,毒性藥材及毒性飲片的留樣應符合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規定。留樣時間應當有規定,中藥飲片留樣時間至少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設置中藥標本室(柜),標本品種至少包括生產所用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
第五十五條 企業可選取產量較大及質量不穩定的品種進行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其他品種也應定期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回顧的品種應涵蓋企業的所有炮制范圍。
第十一章 術語
第五十六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直接口服中藥飲片
指標準中明確使用過程無需經過煎煮,可直接口服或沖服的中藥飲片。
(二)產地趁鮮加工中藥飲片
指在產地用鮮活中藥材進行切制等加工中藥飲片。不包括中藥材的產地初加工。
附件2
醫 用 氧
第一章 范 圍
第一條 本附錄中所述醫用氧是指空氣經低溫分離制備的液態氧、氣態氧。
第二條 本附錄適用于醫用氧工業化生產過程,不包括醫療機構內部醫用氧的處置。
第三條 其他醫用氣體的工業生產要求參照本附錄執行。
第二章 原 則
第四條 醫用氧的生產、貯存、運輸、銷售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并取得相關證件。
第五條 醫用氧生產和質量控制須滿足其質量及預定用途的要求,應當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錯的風險。
第三章 人 員
第六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如化工、藥學、化學、機械和工業工程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的醫用氧的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醫用氧生產管理經驗。
第七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應具有相關專業(如化工、藥學、化學、機械和工業工程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三年以上醫用氧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醫用氧質量管理經驗。
第八條 從事醫用氧生產的人員應定期接受醫用氧相關知識培訓,涉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有有效的并與醫用氧生產相適應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應根據需要,為員工配備相應的工作服和安全防護用品。
第四章 廠房與設備
第十條 醫用氧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應整潔。生產、質量檢驗、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總體布局應合理。
第十一條 廠房應按醫用氧生產工藝流程要求合理布局。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并有通風、照明、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設施。
應有足夠的儲存區域用于存放空瓶和不同階段產品的氣瓶(如待清潔、待充裝、待檢、合格、不合格等),不同儲存區域應采用有效方法或明顯標識區分,如:地標線、隔斷、圍欄和標志牌等。
第十二條 醫用氧充裝生產車間應保持整潔,地面平整、耐磨防滑,并設置專用更衣室;充裝生產車間應與維修車間分開。
第十三條 用于生產和檢驗用的設備、儀器應經定期確認和校準。
第十四條 生產和檢驗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維護和維修應做好記錄。生產設備的任何維護和維修工作不得影響醫用氧的質量。
第十五條 醫用氧生產過程中的氣體壓縮設備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的壓縮機和水潤滑壓縮機。
第十六條 用液態氧氣化充裝氣態氧,必須使用低溫液氧泵,加壓氣化后充裝。
第十七條 醫用氧容器(槽車、儲罐、氣瓶等)應專用,且具有與其他氣體容器區分的明顯標識。容器應當編號管理,有安全效期標識,建立包括安全檢定資料等相應檔案。
第十八條 醫用氧充裝應使用專用設備,充裝夾具應有防錯裝裝置。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九條 每批氣瓶充裝記錄應包括:
(一)批生產指令;
(二)產品名稱、規格、批號;
(三)充裝操作的日期和時間;
(四)使用的設備及編號;
(五)氣瓶的編號、充裝前氣瓶的檢查;
(六)充裝前后氣瓶的數量和規格;
(七)每個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應有復核人員的簽名;
(八)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制范圍;
(九)必要的中間控制過程,如檢漏等;
(十)充裝前醫用氧的質量檢驗結果;
(十一)已充裝氣瓶的檢查確認結果;
(十二)包裝標簽樣張;
(十三)生產過程偏差的描述及處理,并經簽字批準;
(十四)充裝主管人員的確認簽名和日期。
第二十條 經低溫空分生產醫用氧的企業應有文件描述純化過程中的氣體純度、其他組分和可能的雜質成分。
應有流程圖描述各個工藝步驟。
關鍵工藝參數應有文件規定,如分離純化過程的溫度控制等。
相關生產過程應有完整的批生產記錄。
第二十一條 應建立氣瓶的質量檔案,并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制定氣瓶報廢管理制度和建立氣瓶報廢處理記錄。
第六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過程的所有關鍵步驟應經過驗證。
第二十三條 液氧的生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離和純化工藝應經過驗證,并按照工藝要求進行日常監控。對于消耗性部件(如純化過濾器的濾芯)的維護和更換,應根據驗證和監控的結果定期進行。
(二)生產過程應有連續質量和雜質監控措施,并有監測記錄。
(三)用于監控工藝過程的計算機系統應經過驗證。
(四)連續生產過程批次的劃分應有文件規定,并按批次進行取樣檢驗。
(五)液氧的充裝和轉移操作等步驟應有防止污染措施,轉移管路應配備有止回閥或采取其他等同的措施。
(六)向裝有液氧的液氧貯槽中加入液氧,必須證明液氧的質量符合要求。可以在加入前取樣,也可以在混合后取樣。
第二十四條 醫用氧的充裝生產過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產批號的劃分應以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充裝的醫用氧為一個批次。
(二)氣瓶應符合相關規定,對回收的氣瓶應予確認,不得充裝自有氣瓶外的其他氣瓶。
(三)應根據書面規程對充裝設備、管路進行清潔及置換,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確認。
(四)對氣瓶使用前的處理和清洗等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進行驗證,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五)氣瓶充裝前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步驟:
1.氣瓶外表面的顏色標記與醫用氧的規定標記相符。
2.檢查余壓,確認氣瓶沒有全空,裝有余壓保留閥的氣瓶余壓應為正值。
3.如果氣瓶顯示沒有余壓,應對其進行檢測以確認氣瓶沒有被水或其他污染物質污染;被污染的氣瓶應采用經驗證的方法進行清潔。
4.確認氣瓶上所有與本批產品無關的標簽已移除。
5.對每個閥門和氣瓶進行外觀目檢,目測凹痕、弧形燒傷、碎片、油污及其他損害等,并進行必要的處理。
6.檢查每個氣瓶或低溫容器閥門接頭,確保類型適合于醫用氧的充裝。
7.檢查氣瓶“檢驗日期”,以確認氣瓶已按相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在有效期內。
8.確認氣瓶的安全附件齊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六)重復使用的氣瓶充裝前應對瓶體進行清洗消毒,再用置換法或者抽真空法處理至合格,抽真空應不小于15kPa。或對每個氣瓶進行剩余氣體全檢。
(七)應采用適當的方法檢查確認氣瓶已充裝。
(八)醫用氧充裝后,每只氣瓶均需檢漏,檢漏不合格視為不合格品,檢漏過程不得影響醫用氧產品質量。檢漏合格對瓶嘴進行密封,氣瓶加戴瓶帽和防震圈,放入待檢區域。
(九)每個氣瓶都應貼有產品標簽,標簽上應注明:品名、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氧氣數量、壓力、執行標準等。
第七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分裝醫用氧的生產企業應向具有醫用氧生產證明文件的企業購進液態氧,并在分裝前做全檢。
第二十六條 醫用氧的產品有效期不得超過包裝容器的檢定效期。
第二十七條 氣瓶必須經核準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檢驗。
第二十八條 醫用氧產品必須按質量標準進行全檢,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用于靜水壓測試的水至少為飲用水并定期監控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第三十條 醫用氧企業用專用的移動式槽車對醫療單位或自用的低溫容器就地充裝的,若能提供本槽車醫用氧檢驗報告書,則充裝后可不必再取樣檢驗。
第三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醫用氧產品不需要留樣和持續穩定性考察。
第八章 貯存、放行與銷售
第三十二條 醫用氧產品應全檢合格,經質量受權人員審核放行后,方可銷售。
第三十三條 氣瓶應避免存放于高溫、暴曬區域。儲存區域應清潔、干燥,有良好通風,最小安全距離內無易燃物質,使氣瓶保持清潔、安全。
第三十四條 醫用氧應有相對獨立的儲存區域,已充裝瓶、未充裝瓶區域應有隔離,并能確保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周轉。
第三十五條 氣瓶在運輸期間應防止混淆、差錯、污染及交叉污染,并保證安全。
第九章 術語
第三十六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充裝臺
設計用來在同一時間進行一個或多個氣體容器清空或充裝的設備或裝置。
(二)儲罐
用來儲存液化或者低溫氣體的靜止容器。
(三)槽車
固定在交通工具上用來運輸液化的或低溫氣體的容器。
(四)低溫容器
用于容納液化或低溫氣體的靜止或者可移動的隔熱容器。氣體可以氣態或液態移出。
(五)靜水壓試驗
基于安全原因,為確認氣瓶或儲罐能承受高壓,按國家或國際準則來完成的試驗。
(六)排氣
排氣降壓到大氣壓。
(七)容器
容器是指儲罐、槽車、氣瓶或其他直接接觸醫用氧的包裝物品。
(八)液態氧
即液體醫用氧,指低溫液化的醫用氧氣。
(九)余壓保留閥
為防止使用時污染配備有能夠維持一定壓力(約0.3~0.5 MPa表壓)的止回系統的閥門。
(十)止回閥
只允許往一個方向流動的閥門。
(十一)置換
通過排氣和部分增壓方式去除殘留氣體,然后排空以清潔氣瓶。
附件3
取 樣
第一章 范 圍
第二章 原 則
第二條 藥品生產過程的取樣是指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總體(物料和產品)中抽取樣品的操作。取樣操作應與取樣的目的、取樣控制的類型和待取樣的物料及產品相適應。應有書面的取樣規程。取樣應使用適當的設備與工具按取樣規程操作。
第三條 應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樣操作對物料、產品和抽取的樣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產品和抽取的樣品之間發生交叉污染。
第四條 取樣操作要保證樣品的代表性。一般情況下所取樣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樣設施
第五條 取樣設施應能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不低于被取樣物料的生產環境;
2. 預防因敞口操作與其他環境、人員、物料、產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 在取樣過程中保護取樣人員;
4. 方便取樣操作,便于清潔。
第六條 β-內酰胺類、性激素類藥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藥品等特殊性質的藥品的物料或產品取樣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的生產設施要求。
第七條 物料取樣應盡可能在專用取樣間中進行,從生產現場取樣的除外。取樣間的使用應有記錄,按順序記錄各取樣區內所取樣的所有物料,記錄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取樣日期、品名、批號、取樣人。
第八條 取樣設施的管理應參照本規范生產區域的管理要求,每種物料取樣后應進行清潔,并有記錄,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樣器具
第九條 取樣輔助工具包括:包裝開啟工具、除塵設備、重新封口包裝的材料。必要時,取樣前應清潔待取樣的包裝。
第十條 各種移液管、小杯、燒杯、長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體,應盡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體可用適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樣器具。粉末狀與粒狀固體可用刮鏟、勺、取樣釬等取樣。無菌物料的取樣必須在無菌條件下進行。
第十一條 所有工具和設備應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潔凈。使用后應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潔的環境里,必要時,使用前用水或適當的溶劑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設備都必須有書面規定的清潔規程和記錄。應證明取樣工具的清潔操作規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樣人員和防護
第十二條 取樣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取樣操作培訓,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與產品的知識,對于無菌物料及產品的取樣人員應進行無菌知識和操作要求的培訓,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訓應有記錄。
第十三條 取樣時應穿著符合相應防護要求的服裝,預防污染物料和產品,并預防取樣人員因物料和產品受到傷害。
第十四條 取樣人員對取樣時發現的異?,F象必須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跡象均應詳細記錄在取樣記錄上。
第六章 文 件
第十五條 應有取樣的書面操作規程。規程的內容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樣方法、所用器具、樣品量、分樣的方法、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樣品容器的標識、取樣注意事項(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貯存條件、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裝方式。
第十六條 對于物料一般采用簡單隨機取樣原則。對于產品除要考慮隨機取樣原則外,還要關注在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應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應填寫取樣記錄,記錄中至少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總件數、取樣件數、取樣編號、取樣量、分樣量、取樣地點、取樣人、取樣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已取樣的物料和產品的外包裝上應貼上取樣標識,標明取樣量、取樣人和取樣日期。
第十九條 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簽,注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自哪一包裝容器、取樣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樣操作
第二十條 取樣操作的一般原則
被抽檢的物料與產品是均勻的,且來源可靠,應按批取樣。若總件數為n,則當n≤3時,每件取樣;當3<n≤300時,按√n+1件隨機取樣;當n>300時,按√n/2+1件隨機取樣。
第二十一條 一般原輔料的取樣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號原輔料是均勻的,則可從此批原輔料的任一部分進行取樣。
若原輔料不具有物理均勻性,則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樣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樣品??梢愿鶕o料的性質,采用經過驗證的措施,在取樣前,恢復原輔料的均勻性。例如,分層的液體可以通過攪拌解決均勻性問題;液體中的沉淀可以通過溫和的升溫和攪動溶解。
第二十二條 無菌物料的取樣
無菌物料的取樣應充分考慮取樣對于物料的影響,取樣過程應嚴格遵循無菌操作的要求進行,取樣人員應進行嚴格的培訓,取樣件數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無菌檢查法中批出廠產品最少檢驗數量的要求計算。
在對供應商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可要求供應商在分裝時每件留取適當數量的樣品置于與物料包裝材質相同的小容器中,標識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裝中,方便物料接收方進行定性鑒別,以減少取樣對物料污染的風險。
第二十三條 血漿的取樣操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漿管理規程”的要求對每袋血漿進行取樣檢驗。
第二十四條 中藥材、中藥飲片的取樣人員應經中藥材鑒定培訓,以便在取樣時能發現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藥材的取樣操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一部附錄中藥材取樣法的要求進行,在取樣時應充分考慮中藥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條 工藝用水取樣操作應與正常生產操作一致,取樣后應及時進行檢驗,以防止質量發生變化。
第二十六條 為避免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時存在混淆的風險,每次只能對一種印刷包裝材料取樣,所取印刷包裝材料的樣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裝中。樣品必須有足夠的保護措施和標識,以防混淆或破損。
第二十七條 應考慮到一次接收的內包裝材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不均勻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隨機取樣方法,以發現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樣件數可參考GB/T 2828.1(ISO2859-1)《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的要求計算取樣。
第二十八條 中間產品的取樣應能夠及時準確反應生產情況,在線取樣時應充分考慮工藝和設備對樣品的影響,選擇相應的生產時段和取樣位置進行取樣操作;非在線取樣,取樣件數可按照本附錄第二十條的要求進行計算取樣。
第二十九條 成品的取樣應考慮生產過程中的偏差和風險。對于無菌檢查樣品的取樣,取樣件數應按照本規范無菌藥品附錄第八十條的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附錄無菌檢查法中批出廠產品最少檢驗數量的要求計算。
第三十條 放射性藥品的取樣操作可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進行,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物料和產品標準中有特定取樣要求的,應按標準要求執行。對包裝材料、工藝用水等,按具體情況制定取樣操作原則。
第三十二條 取樣后應分別進行樣品的外觀檢查,必要時進行鑒別檢查。若每個樣品的結果一致,則可將其合并為一份樣品,并分裝為檢驗樣品、留樣樣品,檢驗樣品作為實驗室全檢樣品。
第三十三條 取樣數量應能夠滿足《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中檢驗及留樣的要求。
第八章 樣品的容器、轉移和貯存
第三十四條 樣品的容器應能夠防止受到環境、微生物、熱原等污染,容器應避免與樣品發生反應、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據樣品的貯存要求,能避光、隔絕空氣與水份,防止樣品出現較原包裝更易降解、潮解、吸濕、揮發等情況。樣品容器一般應密封,最好有防止隨意開啟的裝置。
第三十五條 取樣后應及時轉移,其轉移過程應能防止污染,不得影響樣品質量。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應有樣品貯存的區域和相應的設備。樣品的貯存條件應與相應的物料與產品的貯存條件一致。
第九章 術 語
第三十七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簡單隨機取樣
從包含N個抽樣單元的總體中按不放回抽樣抽取n個單元,若任何n個單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則稱這種取樣方法為簡單隨機取樣。
注:簡單隨機抽樣可以用以下的逐個抽取單元的方法進行;第一個樣本單元從總體中所有N個抽樣單元中隨機抽取,第二個樣本單元從剩下的N-1個抽樣單元中隨機抽取,以次類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根據一個抽樣方案,該方案可以確保抽取的樣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總體的不同部分或一個非均勻樣品總體的不同屬性,這樣的樣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三)樣品
取自一個批并且提供有關該批的信息的一個或一組物料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