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
日期:2013-07-04 00:00:00
贛食藥監流〔2013〕65號
各設區市、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32號)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為使新修訂GSP的貫徹實施工作落到實處并取得實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2013年7月1日后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增加經營范圍、變更營業場所和倉庫、變更企業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新修訂GSP要求進行認證檢查。2013年7月1日前已變更的按照2000年版GSP進行認證檢查。鼓勵企業申請變更時同時申請換證。
二、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零售企業變更法人代表、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的,必須符合新修訂GSP的要求;現藥品零售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的學歷和資質條件應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新修訂GSP的要求。
三、為規范藥品委托儲存批發企業的經營行為,從即日起不受理委托儲存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申請。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后不得繼續采取藥品委托儲存方式。
四、2013年12月31日前GSP證書到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允許將其GSP證書的有效期延期到2014年6月30日,辦理延期的程序按《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實施新版GSP有關事項的通知》(贛食藥監流〔2013〕49號)進行。
五、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認證不合格的企業6個月后才能重新申報,各設區市局、樟樹市局要做好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認證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督促企業認真做好新修訂GSP認證申請準備工作。
六、此前下發的相關文件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如再有新的政策變化,一律以新的文件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