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優先受償權,實現抵押權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什么是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于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
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么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的實現是指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實現抵押物價值,并從中優先受償,也是抵押權利目的的達到。
二、實現抵押權應當具備的條件
1、抵押權實現應當具備的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2、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價和拍賣、變賣抵押物兩種方式。具體以哪種方式實現抵押權,由當事人協商,協商包括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和事后協商。協商不成時,抵押權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3、抵押物的拍賣、變賣。
抵押物的拍賣,是指于拍賣場所公開地以競爭方式出賣標的物。拍賣是實現抵押物價值的最好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利益。變賣是指以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實現抵押物的變價的方式。
無論是以拍賣的方式還是以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均應由雙方對抵押物做出一個公正的結論,或者由有關機構對抵押物作出一個正確的評價,才能確定出一個合理的拍賣底價或者變賣的價格;而且關于拍賣,我國已有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因此說抵押權的實現以拍賣方式進行是最好的,至于在拍賣過程中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已由《拍賣法》明確的加以規定,這對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4、抵押物的折價
抵押的折價,是指抵押權人以確定的價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受償其債權。這是實現抵押權的另外一種方式。抵押物折價只能因債務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而未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為之。是否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
雙方同意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但對抵押物價格協議不成時,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但是,如果抵押物為國有資產的,均應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權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將抵押物折價歸抵押權人所有的,因此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折價行為。
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于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
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么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的實現是指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實現抵押物價值,并從中優先受償,也是抵押權利目的的達到。
二、實現抵押權應當具備的條件
1、抵押權實現應當具備的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2、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價和拍賣、變賣抵押物兩種方式。具體以哪種方式實現抵押權,由當事人協商,協商包括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和事后協商。協商不成時,抵押權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3、抵押物的拍賣、變賣。
抵押物的拍賣,是指于拍賣場所公開地以競爭方式出賣標的物。拍賣是實現抵押物價值的最好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利益。變賣是指以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實現抵押物的變價的方式。
無論是以拍賣的方式還是以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均應由雙方對抵押物做出一個公正的結論,或者由有關機構對抵押物作出一個正確的評價,才能確定出一個合理的拍賣底價或者變賣的價格;而且關于拍賣,我國已有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因此說抵押權的實現以拍賣方式進行是最好的,至于在拍賣過程中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已由《拍賣法》明確的加以規定,這對以拍賣方式實現抵押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4、抵押物的折價
抵押的折價,是指抵押權人以確定的價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受償其債權。這是實現抵押權的另外一種方式。抵押物折價只能因債務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而未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為之。是否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
雙方同意以折價方式實現抵押權但對抵押物價格協議不成時,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但是,如果抵押物為國有資產的,均應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權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將抵押物折價歸抵押權人所有的,因此而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折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