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有哪些類型,抵押權的消滅形式有哪些?
一、抵押權有哪些類型
抵押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于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并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
(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
(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
(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5、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采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可將其合法財產一并抵押。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二、抵押權的消滅形式有哪些
抵押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消滅。抵押權的消滅雖然在《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未明確提出,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實際運用中的情況來看,抵押權的消滅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實現的方式消滅
抵押權實現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終止,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抵押權自然消滅。
2、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
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的退到一般債權人的地位,放棄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這時抵押權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
3、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
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的無效,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抵押權因合同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因主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因客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和因內容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等。